約談是指約請有關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談話,通過教育提醒、指出問題、提出要求等方式,及時將被約談人員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的一種監督手段。約談,作為踐行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有效方式之一,當前已經被各級紀委精準把握并廣泛運用。
一、嚴把“四個關口” 完善管理制度
嚴把“對象關”。約談工作開始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嚴格篩選甄別約談對象,堅決把一般問題與違紀違法問題區分開來。針對不同的問題情形和嚴重程度,用一級輕微問題提醒、二級較輕問題警示、三級較重問題預警、四級嚴重問題誡勉,對約談對象予以分級,分別制定談話方案,運用好激勵鼓勵、督促督辦、警示訓誡、問責糾錯四種談話方式,恩威并用、寬嚴相濟,讓約談對象充分認識到自己存在的問題,讓約談工作不擺花架子、不走過場。
嚴把“方法關”。采取哪種方式約談,可根據約談對象的情況和問題的不同,因人而異、靈活運用。一是提醒式約談,即約談對象擔任或即將擔任重要職務,對其進行強化組織紀律觀念、廉潔從政、自警自律的廉政提醒式約談。二是警示式約談,即在約談對象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進行批評教育的情況下進行,使其引以為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三是溝通式約談,即為了解約談對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況,聽取意見建議,摸清思想動態而進行的約談。四是告誡式約談,比如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開工前對業主單位分管領導及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五是關懷式約談,即約談對象本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家庭遇到重大困難時進行的約談。
嚴把“紀律關”。在約談過程中,要求每名約談人簽署“約談工作紀律承諾書”,保證采取恰當、文明、安全的方式實施約談,約談結束前要征求約談對象的意見,充分保障約談對象的正當權益。約談對象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深刻剖析,當場作出廉政承諾和整改承諾,簽署“廉政承諾書”、“整改承諾書”。通過約談人、約談對象雙向承諾制度,確保約談工作安全、平穩開展。
嚴把“整改關”。約談是手段不是目的,要非常重視約談結果的運用,承諾就要兌現。約談結束后,實施約談的單位要建立工作臺賬,安排專人定期跟蹤回訪,對后續資料收集、問題整改情況如實登記,資料完善、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否則要加快督辦,定期向約談人匯報問題整改情況。此外,還應定期開展評比巡查,對約談辦法執行不力的基層黨委、紀委進行督導、約談提醒。
二、注重“三個結合” 拓展約談內涵
注重與落實“兩個責任”相結合。各級紀委要把落實“兩個責任”貫穿于約談工作的全過程,以約談倒逼責任落實,以責任落實促約談工作落地生根。同時,要把約談工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約談工作落實不力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在年度考核中適當予以扣分。
注重與貫徹“三項機制”相結合。將約談作為干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機制落實的重要抓手。有條件的地方,要以約談工作為契機,先行探索將符合容錯糾錯辦法的情形納入約談范圍,既要體現抓早抓小、咬耳扯袖,體現組織關愛,也要在提醒教育的同時,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注重與踐行《問責條例》相結合。學習貫徹好《問責條例》,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關鍵,要把約談工作的開展與《問責條例》的貫徹有效結合起來。一方面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的及時進行約談,喚醒黨員干部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另一方面,要在約談工作中明確要求,對違反約談工作程序、紀律要求的,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上級紀委對約談人進行約談、問責,用問責傳遞壓力,用壓力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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